close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1-28來源: 信息時報
  越秀法院普法學堂
  離婚訴訟大多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實踐中,許多當事人認為存在婚外情、家暴等情形的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越秀法院陳一帆法官表示,這其實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讀。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當夫妻一方存在上述過錯情形並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主張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多為後者),而並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需要說明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則構成虐待。
  那麼,在何種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能少分或不分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夫妻一方為了實現其獨占或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目的而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等行為,一旦查證屬實,可能導致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
  此外,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約定一方多分一方少分或一方不分,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無效情形或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該協議亦受法律保護。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原標題:離婚時夫妻不均分財產的依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e11dedtc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